文/知风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以来到现在已过半年了,但以此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的新“拆迁条例”何时能正式出台,国务院法制办仍无时间表。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说,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。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,新“拆迁条例”或已胎死腹中。(《新民网》7月23日)
不管新“拆迁条例”或已胎死腹中,还是已经死于胎中,至少我们没有感觉到这个“新生儿”的胎动。为什么这个“胚胎”受孕于“宫中”而无法降世人间?恐怕要考查一下这片土地的气候了。其实,说新“拆迁条例”是新生儿仅仅是相对之前的拆迁条例而言,实际上在亚当•斯密时代,西方经济学和整个西方经济社会已经面临这样的问题,这就是交易权利的正当性问题,也就是关乎社会公平的问题。“拆迁条例”只不过是一个规范征用和被征用的交易法则,体现收购和出让的公平,这种原则是一个公正社会的普遍准则,只是在我们这个习惯于一方制定交易规则的社会里,“拆迁条例”才成为“新生儿”,而相对体现一点公平理念的“拆迁条例”,被称作新“拆迁条例”。这样的“奢侈”其实是令人心酸的。
笔者不想用国务院大还是地方政府大来质疑新“拆迁条例”遇到的阻力,只是想知道在实现市场经济的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,那些摸着石头过河的当权者究竟有没有摸到叫做“公正”的这块石头?因为,如果不懂得公正,就会失去商品经济社会的竞争秩序,市场经济就会走上歧路。回到拆迁这个问题上,就存在着地方政府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博弈,政府的拆迁成本最小化和被拆迁户的利益诉求最大化是竞争的焦点。这时,社会公正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底线问题,竞争过程的公正是对竞争过程的后果最低限度的控制。而新“拆迁条例”就是在完善关于拆迁公平的制度。
为什么说新“拆迁条例”就是在完善关于拆迁公平的制度?因为2001年,国务院颁布了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,引进了房屋拆迁裁决制度,在拆迁期间,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,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裁决,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,致使拆迁成了纠纷之源。而今年5月15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:“对于程序不合法、补偿不到位、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,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。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,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。”说明中央已经意识到,各地涌现的“暴力拆迁”“株连式拆迁”已经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,动摇了社会的法治基础,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。
其实,“暴力拆迁”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必然的。这不仅是“暴力拆迁”超出了社会公德的约束,更违背了商业时代的交易公正,把交易权利的合理设立,变成人为剥夺交易权利或者人为膨胀交易权利,为地方政府降低成本。这是无视人权和私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,从本质上说,是在断送一种社会公正。
可怕的是,这些地方政府的行为都冠以发展经济的桂冠,根本没有意识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,利益各方的权利被剥夺,由一个权力中心或者说由一些不受制约的权力来配制利益,在一定情况下,似乎给社会提供了一个繁荣的表象,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一个时期的经济发展,而这种藐视社会公平,破坏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权力撒野,是否会酿成恶劣的社会后果?
因此,如果新“拆迁条例”胎死腹中,不仅会让“暴力拆迁”继续肆虐,而且会让社会公平沉沦,也会引发消极情绪,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。在拆迁这样的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的具体问题上,因权力不受制约而形成“赢家通吃”的局面,社会公正将被严重销蚀,其后果也不仅仅是在拆迁带来的社会问题上。